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玲、臺南市慧馨關懷協會、阮玉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臺南市慧馨關懷協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阮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臺南市慧鑫關懷協會應將附表所示之數位影印機貳台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臺南市慧鑫關懷協會負擔其中新臺幣玖佰貳拾肆元,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臺南市慧鑫關懷協會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80元 合 計 3,980元 附表: 編號 廠牌/機型 機號 數量 備註 1 SHARP/M-SH-MXM266N 00000000 1 含鐵桌 2 SHARP/M-SH-MX2314N 00000000 1 含鐵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