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典地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