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鴻安 被 告 林可薇(原名林秋萍、林倢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