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坤炎、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冠甫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5817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被 告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58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9日中午12時2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589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589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原告依約給付後,被告尚欠108 年10到12月份之貨款新台幣300,589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訂購單、請款單及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貨款本金部分可以准許,至於原告原請求利息起算日部分,與民法第229 條之規定不相符合,應駁回部分之請求,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並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