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孫宏元、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鄭景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7號 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孫宏元 訴 訟代理 人 譚聖衛 被 告 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