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杜雪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張杜雪娥 黃明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晶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樓之0、0、0、0、0、0、0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紹琥 被 告 熊嘉榮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