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33號原 告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一分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二分班 上列原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唐睿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