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緯杭(原名:邱琛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684號 上 訴 人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緯杭(原名邱琛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信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八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