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邱景睿、謝卓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謝卓燁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再予調查及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並請於前所諭知之庭期前,進狀陳報與本件相關事件判決結果或目前審理情形,如需引用另案之證據資料,一併庭前提出,繕本自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