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戴睿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36號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欣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62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