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剩餘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子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11號 原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剩餘債權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本票裁定金額200萬元-原告確認本 票債權剩餘金額50萬元=原告確認利益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