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原 告 鄧屹廷 被 告 何一品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經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欠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欠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