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貞茂、黎廖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7號 原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黎廖粒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王子璽律師 被 告 黎秀萍 黎秀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於10日內具狀確認其請求之迄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