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燕寶、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陳懷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李燕寶 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楊鎮綱律師 羅子倫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變異言詞辯論時依原起訴時請求金額之主張(本院卷第327頁),復擴張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另有如下事項,應補正: 一、原告: 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具狀釋明,本件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 二、被告: ㈠應就原告於109年5月11日所提的調查證據申請書(本院卷第22 7頁),為明確的答辯且直接寄繕本給原告。 ㈡因原告否認被告所提被證9的形式真正,被告如仍欲提出並做 為判決的基礎,請提補充的證明方法。 ㈢具狀釋明,本件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