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52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第十三至十五行;三、本院之判斷:(一)第二十一至二十二行關於「…【計算式:第1期5,957元+第1期9,063元+(第3至60期共58期×5, 550元=33萬6,9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第1期 5,957元+第2期9,063元+(第3至60期共58期×5,550元=33萬6,920 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