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芸融、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林立中、謝遠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原 告 許芸融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被 告 謝遠鑫 陳珀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週年 利率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一 108年10月31日 板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SN0000000 600萬元 6% 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