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施志明、施景祥、施永達及施淑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施志明、施景祥、施永達及施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施志明、施景祥、施永達及施淑惠」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難以確定其等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