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施雲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雲年 施景祥 施永達 施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