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鈺雯、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文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806號原 告 李鈺雯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 被 告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