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分國際有限公司、楊正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34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分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祈維、佳境欣業有限公司、曾士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上訴人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擇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