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違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程有限公司、吳建達、宋威宏即威宏防水工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4701號 原 告 泰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達 被 告 宋威宏即威宏防水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違約費用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