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李德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926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被 告 李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