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車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周柏宏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 告 周柏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返還購車補助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320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3,32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無障礙計程車駕駛員合約書但被告違約,累計二十個月未依約繳交營運報表,經原告依約終止後應返還補助款新台幣103,320 元(三十一萬除以六十,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二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補助作業要點及系爭合約書、被告未繳報表之資料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