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劉俊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1號原 告 劉俊男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賴威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賴威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