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士騰國際有限公司、徐玉明、朱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7號 原 告 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明 被 告 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日與告訴人簽約承祖貨櫃 倉庫編號158-高D倉櫃位,並簽訂倉儲出租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告訴人交付倉庫予被告使用,依雙方約定被告須於每月6日支付倉儲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稅),但被告自108年1月6日起未支付倉儲費,經本公司多次再次電 話簡訊催促通知皆置之不理,發存證函亦未回應,被告即違約,累計至108年11月應支付費用計11個月欠費49,500元(4,500元×11月=49,500元),依系爭合約第3條規定,違約計算2倍共計99,000元(49,500×2=99,000)。因被告皆不接聽 電話亦不回應交回鑰匙,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條將遺留物依 照廢棄物處理,請求廢棄物處理費4,500元,及依系爭合約 請求換鎖費3,000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06,500元(99,000+4,500+3,000=106,500),及自1 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身份證影本、系爭合約、存證信函、廢棄物處理費收據、換鎖費用收據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