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96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 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120,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30元(計算式:1,330元+1,000元=2 ,3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