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榮唐、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張榮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794號 原 告 許榮唐 被 告 展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02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