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沈建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795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被 告 沈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7,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