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柏淮、戰國策全球網絡有限公司、林尚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542號 原 告 張柏淮 被 告 戰國策全球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間與被告簽約,約定由原 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委由被告於2年內設計網路APP程式供原告使用,而原告已依約先行給付價款350,000元,惟被告嗣並未於期限內依約完成工作,未提出符合原告需求之APP程式,原告於107年12月13日向臺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被告於108年1月9日調解期日並未出 席,後原告透過LINE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尚能取得聯繫,被告於108年1月25日回覆原告,表示同意原告解除合約,取回已付款項350,000元,惟須原告填寫退款同意書,然被告未 經原告同意逕自決定分10期償還,並於108年3月31日匯款30,000元,但其餘款項均未遵期給付,還要求原告向國稅局撤銷被告逃漏稅之檢舉後方願意付款,因原告迄未獲清償,爰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以:被告與原告沒有任何業務履行合約及金錢財務往來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又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於105年11月間與被告簽約,約定原告委由被 告於2年內設計網路APP程式供原告使用,且原告已依約先行給付價款350,000元云云,然被告辯稱其與原告沒有任何業 務履行合約及金錢財務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係與其簽約之契約當事人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就此雖提出刷卡紀錄單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卷第9頁,下稱支令卷),然觀該刷卡紀錄單上記載:「5/20 05/25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50,000元」,即原告刷卡給付350,000元之對象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查「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號5樓」,亦有該公司基本資料可考,核與被告之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及營業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5樓」,均不相同,堪認「戰國策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係不同的公司;復觀原告提出之退款同意書(見支令卷第19頁),同意退租之公司為「戰國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本院依職權查無「戰國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外,該「戰國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亦與被告不同,亦難認被告即「戰國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係與其簽約之契約當事人之事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付款項320,000元,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2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