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國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344號 原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 慶 訴訟代理人 傅楷智 被 告 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