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雪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