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忠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林忠佐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列原告林忠佐因與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