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