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邱景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22,2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7,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