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即彩石珠寶銀樓有限公司)、蘇怡、李咏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