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元智慧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