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沈朝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朝伍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複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