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稜澐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