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肖瀟、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巧容、劉懿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肖 瀟 被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原姓名王姜容) 被 告 劉懿萱 訴訟代理人 王巧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