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正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