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承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君心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