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潘景新即府城舊冊店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返還彩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