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柯約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柏誼、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