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車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宏間返還購車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