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3號原 告 薛惇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峯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