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2號原 告 林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