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沈舜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