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29號原 告 楊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