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1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