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蔣文偉 上列原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洪啟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宋德華